第一章 基本规定
第一条 涿鹿县科技园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(以下简称创业园)采取园校合作模式,是由科技园孵化器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园区的建设、管理、运营,政府给予政策扶持、房租补贴,并实施考核监管,专为大学生创业或其开办的公司提供支持和扶持的基地。
第二条 经批准同意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,园区免费为其提供为期一年且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。
第三条 涿鹿县支持应届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积极创业。除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支持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外,创业园还将提供相关配套政策,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。
第四条 创业园具有孵化功能,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,包括管理、营销、技术、法律、财务、心理、服务等方面的咨询。
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建立考评档案,每半年对创业者进行考评,并作为是否继续入驻、提供政策支持的依据。
第二章 入驻
第六条 申请进入创业园的基本条件
1.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股东中,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大学生和毕业时间不超过五年的大学生(含研究生、博士),出资比例应占注册资本50%及其以上;
2.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相抵触,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;
3.按照创业园产业定位,创业者或入驻企业以IT产业、电子商务、服务创新类或科技类项目为主;
4.创业者新注册的公司,注册地在涿鹿县内;
5.创业者须承诺,创业成功后企业留在涿鹿县发展。
第七条 入驻程序
1.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填写《入园申请表》,将《项目(或商业)策划书》和相关资质证明(学历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)等资料交办公室初审,经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,确定入驻资格;
2.通过评审的创业者与涿鹿县科技园孵化器发展有限公司签署《入驻协议书》。
3.办理相关设施(办公区域、办公设施等)交接手续,创业者进入创业园办公、经营。
第三章 创业及费用
第八条 创业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,由创业者自行申办,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协助。
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者或其创业公司实行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其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业务或债务纠纷与园区无关。
第十条 创业者应当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,避免泄露或被剽窃。
第十一条 创业期间,应当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,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。
第十二条 入驻第一年内,创业公司对创业园内配备的办公设施(办公桌椅等)免费使用;免收房租费用;免收水、电(照明用电)费用;商务区配置的商务设备(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)仅收取成本费。
第十三条 入驻满两年,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必须开始向创业园交纳房租等费用。
第四章 退出
第十四条 退出条件
1.创业成功(创立公司并开始纳税申报);
2.主动申请退出;
3.正式入驻创业园,不到办公场所达两个月且无特殊情况;
4.创业期间,出现违法乱纪经核实的,严重违反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,或率先违反入驻协议,或者经考评确认其不能继续创业者,经领导小组核准,终止入驻协议。
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
1.创业成功或主动申请退出的,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,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,退还保证金;
2.终止入驻协议的,创业者应在接到通知后,两日之内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,退还保证金;
3.除自然耗损外,创业者退出基地时,若对基地物品有损伤,应进行赔偿。
第五章 园区日常管理
第十六条 创业园设立日常管理人员,负责现场管理;接受创业者咨询,提供打印、复印或传真等相关服务,提供其它服务指引;负责创业园内各种设备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;登记创业者大件物品的进出;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,确保园内设施安全;负责园区保洁;协调创业者之间的关系,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映运行中或创业者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十七条 园区作息时间:早上九点开门,下午六点关门,特殊情况需提前接洽。
第十八条 园区晚上不允许人员留宿,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做饭,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等。
第十九条 未经创业者或办公室允许,其它人员不得进入园区。
第二十条 园区禁止高声喧哗,打闹,禁止抽烟,不得影响其它人正常的办公。
第二十一条 创业者需要做标牌或张贴广告的,须向管理办公室申请,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创业园以外涉及涿鹿县孵化器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管辖区域,遵从四川川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规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涿鹿县科技园孵化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。 |